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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6-06-08

 

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英文名为Guang Dong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Equipment  Industry,英文缩写为GDAME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产品检测、教育培训及产品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不断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主管部门是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经贸委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惠福东路442号,邮编 5101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 向社会各界反映行业及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

(二)         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公约,规范行业内企业自律行为,协调行业内部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  组织与行业相关的人才、技术、职业培训,促进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 创办刊物,开展咨询,增强行业内外信息的沟通和服务;

(五) 受委托参与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和产品的鉴定及推广应用工作,协助会员企业开展合法的营销活动。

(六) 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行业有关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活动;

(八) 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参与企业产品相关证号资质审查和质量认证的前期工作,以及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九) 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从事医疗器械及相关产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法人单位为单位会员,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二) 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 取得有效资格的本省医疗器械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科研开发、产品检测及教育培训单位或关心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的个人;

(四) 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其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对协会内各职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及相关信息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

(六)退出本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

殊原因,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的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应主动交回会员证书,不交的协会可通过媒体进行通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订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1/4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作出决定,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本届名誉会长、

顾问的产生;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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